——破除官本位、树立合议庭的审判权威
文/刘长虹
来源/作者赐稿
本人前一篇文章《法院为什么要改革?》里面,论证了法院改革的核心包括三个大的方面:第一个,对内(部)关系的改革;第二个,对外(部)关系的改革;第三个,司法监督方式的全面改革。
那么这篇文章就是对法院内部关系改革的具体分析论证。
今天法院的内部关系,是按照类似金字塔式的权力层级结构建立的。院长与副院长等构成法院的高层领导,其次是各庭室的正副职负责人构成法院的中层,最底层的是直接办理案件的一线法官和其他事务性工作人员。
这种组织结构,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任何区别;是导致法院司法行为行政化的根本原因。
众所周知,法院的根本职能就是审判案件,所以审判权无疑是法院最核心的司法权力。假如审判权真的完完全全地落在法院最底层的一线法官手中,谁办案谁决定案件的结果,谁办案谁掌握审判权的话,那么,掌握着法院最核心权力的,当然就是在法院内部权力等级中排在最末端的一线法官们。
如此情形,掌握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人,因为不办案、少办案而远离法院的司法权力,远离法院真正的“实权”,会心甘情愿吗?看着自己的属下掌握实权而自己大权旁落,自然不会甘心。
于是,司法行政化就成了这种行政化法院管理模式下的必然选择。一线办案的法官,如同行政机关的办事员一样,在法院内部听命于不办案的高中层领导们,每天忙着写审理、审查 ……此处隐藏2041个字……的官本位行政体制。
为此,法院内部改革的核心任务,应当是全力打造各个专业合议庭组织,让合议庭成为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。而在合议庭之上,不再有专门领导、指导合议庭办案的高中级领导;让合议庭真正把法律当做自己唯一的上司。即解散今天的审判业务庭室,将来的合议庭就相当于今天的业务庭。
法院院长不再是法官,而是统筹领导、协调法院全面运行的总负责人,同时又是法院对外的代表,总之是对内对外的协调领导者。不再设分割领导法院不同业务的副院长,按照法院的规模,只设一名或两名、三名法院院长助理,协助院长工作,在法院院长不在时代理院长的工作。
各施其职,才能各自做好自己的工作。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和审判法官,在行政职务上没有高低区别,只有分工不同。对于他们的违纪,可以有专门的人员负责。而在业务方面,将来的法官一定是经过了严格的职业训练的法官,并且经常性地得到定期的职业培训,能够胜任审判业务工作。改革后的法院,法官将是专门的审判业务人员,他们的进步方向就是从审判法官到主审法官,从基层法官到中高级法院的法官。没有行政职务的区分,没有领导的头衔,唯有办案越多,办案越好,才能有法官等级的不断晋升。
改革后的法院院长和院长助理们,将是法院仅有的行政领导成员。这些行政领导成员与审判业务人员将分属于不同的人员序列。不能相互交叉,晋升渠道和选任渠道将截然不同。
行政领导人员与审判业务人员,各有各的进步方向,才能保证司法不再受官本位的侵蚀,才能保证法官长期专研审判业务,长期在一线办案而不善变。今天当领导、明天干行政的法官,经常脱离一线办案,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办案高手。说是法律精英,谁信呢?那什么来证明呢?(刘长虹)